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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农发〔2020〕244号
关于印发铜川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新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
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0〕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铜川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农业农村局 铜川市财政局 铜川市商务局
2020年10月29日
铜川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9〕10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0〕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安全环保、方便高效”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商务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有关规定,报废补贴农业机械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自走式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2020年,我市确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自走式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五种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以后年度,全市范围内报废补贴农业机械种类可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适当调整。
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补贴的报废农机还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大中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履带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其他农业机械使用年限超过10年。
(二)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四、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购置新机补贴两部分构成,从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详见附件1),补贴标准全省统一。更新购置新机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包括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和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维修网点或合作社等。报废农机残值由机主与回收企业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不得随意压低残值折价。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回收企业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确定,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所确定农机回收企业的监督指导,探索远程监控回收拆解机制,做好回收农机档案资料收集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农机注册登记情况确认。对无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应先在县级农机牌证管理机构确认农机信息,县级农机牌证管理机构依据陕西省农机监理系统的注册登记状态出具《农机注册登记情况查询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查询表》)。
若登记人与现机主不一致须由原登记人在登记地完成注销后,方可向现机主出具《查询表》。
(二)报废旧机。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自愿交售给回收企业时必须出具农机行驶证牌照或《查询表》。
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其它农业机械,机主自愿交售给回收企业。
回收企业应当核对相关信息,建立报废台账并留存人机合影照片后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表》),定期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
(三)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须持《确认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身份证等证件到县级农机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对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报废办理注销登记”或“已报废未曾登记”字样。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在《确认表》上签注“已报废”。
对经陕西省农机监理业务系统确认办理过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县级农机牌证管理机构应依据注销登记情况,建立报废农业机械台账,定期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农机注销情况。
(四)兑现补贴。报废、更新补贴兑现方式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实施。机主凭《确认表》等相关凭证,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农机报废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实施方案审核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会同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方式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报废补贴资金。
对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报废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自走式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五种农业机械,机主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不多于3台。县域内年度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总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财政、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商务部门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从事农机报废补贴工作和回收拆解的监督指导。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对无牌无证及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回收企业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报废补贴农机产品的机型、类别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附件:1.陕西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金额一览表
2.农机注册登记情况查询表
3.陕西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附件1
陕西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金额一览表
| ||||
序号 | 品目 | 分档名称 | 报废补贴额(元) | |
1
| 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两轮驱动拖拉机 | 540 | |
20—3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1600 | |||
30—4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2700 | |||
40—5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3000 | |||
50—6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3600 | |||
60—7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4100 | |||
70—8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5800 | |||
80—9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7000 | |||
90—10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8100 | |||
100马力及以上两轮驱动拖拉机 | 8700 | |||
20马力以下四轮驱动拖拉机 | 630 | |||
20—3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1800 | |||
30—4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3400 | |||
40—5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3500 | |||
50—6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4500 | |||
60—7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4700 | |||
70—8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6600 | |||
80—9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7200 | |||
90—12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8800 | |||
120马力及以上四轮驱动拖拉机 | 12000 | |||
40—50马力履带式拖拉机 | 3500 | |||
50—60马力履带式拖拉机 | 4800 | |||
60—80马力履带式拖拉机 | 7000 | |||
80—100马力履带式拖拉机 | 10000 | |||
100马力及以上履带式拖拉机 | 12000 | |||
50马力及以上轻型履带式拖拉机 | 4300 | |||
2 | 谷物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及以上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 5400 | |
4行及以上35马力及以上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 15000 | |||
2—3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 3500 | |||
3—4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 3800 | |||
4—5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 4000 | |||
5kg/s及以上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 10600 | |||
0.6—1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1—1.5kg/s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2200 | |||
1—1.5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1.5—2.1kg/s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2700 | |||
1.5—2.1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2.1—3kg/s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4400 | |||
2.1—3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3—4kg/s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6100 | |||
3—4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4kg/s及以上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7200 | |||
4kg/s及以上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9300 | |||
3 | 自走式玉米联合 收割机 | 2行 | 7200 | |
3行 | 12500 | |||
4行及以上 | 20000 | |||
4 | 悬挂式玉米联合 收割机 | 1-2行 | 3000 | |
3-4行 | 5500 | |||
5 | 自走式喷雾机 | 风送式喷雾机 | 药箱容积≥300L;6kW≤总动力<13.23kW;自走式 | 1800 |
药箱容积≥300L;13.23kW≤总动力<36.75kW;四轮自走式、履带自走式 | 4800 | |||
药箱容积≥300L;总动力≥36.75kW;四轮自走式、履带自走式 | 5400 | |||
喷杆式喷雾机 | 18马力以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1600 | ||
18—10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7400 | |||
100马力及以上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15000 | |||
6 | 水稻插秧机 | 4行手扶拖拉机配套水稻插秧机 | 510 | |
2行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 540 | |||
4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简易型) | 1000 | |||
4行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 1300 | |||
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 1700 | |||
6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1200 | |||
4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5000 | |||
6—7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8700 | |||
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11500 | |||
7 | 机动脱粒机 | 生产率300kg/h以下稻麦脱粒机 | 40 | |
生产率300kg/h及以上稻麦脱粒机 | 60 | |||
生产率0.4—3t/h玉米脱粒机 | 30 | |||
生产率3—5t/h玉米脱粒机 | 60 | |||
生产率5—10t/h玉米脱粒机 | 90 | |||
8 | 饲料(草)粉碎机 | 400mm以下饲料粉碎机 | 70 | |
400—550mm饲料粉碎机 | 170 | |||
550mm及以上饲料粉碎机 | 290 | |||
9 | 铡草机 | 1t/h以下铡草机 | 90 | |
1—3t/h铡草机 | 140 | |||
3—6t/h铡草机 | 330 | |||
6—9t/h铡草机 | 630 | |||
9—15t/h铡草机 | 840 | |||
15—20t/h铡草机 | 930 | |||
20t/h及以上铡草机 | 2500 |
附件2
农机注册登记情况查询表
机主姓名/ 单位名称 |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 |||||
机主地址 | ||||||
机主联系电话 | 机具型号 | |||||
机具类别 | 出厂编号 | |||||
发动机号 | 底盘(车架)号 | |||||
出厂日期 | ||||||
查询情况 | 从未登记注册 | |||||
注册登记情况 | 登记人 | 姓名 | ||||
地址 | ||||||
电话 | ||||||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 ||||||
牌照号码 | ||||||
本人承诺该农机是我合法所有,我愿承担该农机所涉及的所有法律责任,现申请报废。
机主:
年 月 日 |
农机牌证管理机构(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附件3
陕西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回收确认表编号:
机主姓名/ 单位名称 |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 ||
机主地址 | |||
机主联系电话 | 机具型号 | ||
机具类别 | 出厂编号 | ||
发动机号 | 底盘(车架)号 | ||
牌照号码 | 出厂日期 | ||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 回收日期 | ||
农机回收企业(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农机牌证管理机构(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一式三联:一联农机回收企业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三联签注农机牌证管理机构印章后,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省农机化发展中心
铜川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