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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区农机购置与应有补贴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2-07-19

西安市高陵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责任追究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范补贴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省、市相关通知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责任实施

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对本级责任制的实施负责。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

二、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纪律要求

(一)国务院

三个严禁: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二)农业部、财政部

1、四个禁止: 禁止向农民收费;禁止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禁止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禁止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

2、八个不得:农业农机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省级推广目录外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等。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级农机、财政部门

区级人民政府是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责任主体,区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制定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备案后共同组织实施。 

1、区级农机(业)部门

(1)指导街办农机(业)部门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工作。

(2)负责本系统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制。

(3)做好补贴政策的宣传和实施工作,使机补政策、制度、规程得到广泛宣传,深入人心,提升政策实施透明度。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地公开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申请购机补贴程序、年度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当地补贴工作受理机构、受理电话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努力实现农机购置补贴“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防止恶意炒作。

(4)审核购机申请,向农户发放《陕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确认告知书》。

(5)做好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维护和补贴资料管理工作。

(6)定期公布补贴资金的使用进度,及时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动态。

(7)审核并向区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发放明细表。

(8)设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投诉电话,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结上级部门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9)严明补贴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三个严禁”、“八个不得”和陕西省“四严禁”、“八不准”的有关规定,确保补贴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2、区级财政部门

(1)指导本区域各街办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工作。

(2)负责本系统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3)负责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等。

(三)街办农机财政部门

在区级农机(业)、财政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街办农机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1、街办农机部门

按照区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受理群众购机核实申请,参照陕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的基本配置和参数,对补贴机具逐台核实,公示购机信息(公示到村),及时上报有关补贴资料。

    2、街办财政部门

负责新增“一卡通”信息的维护,会同街办农机工作人员核实验货。对街办农机部门提供的《陕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发放明细表》进行审核。

(四)购机者

1、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区农机监理部门办理牌证手续。

2、主动配合农机(业)、财政等部门的核查。

(五)经销企业

1、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操作程序。

2、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据实出具正式发票。

3、信守承诺,做好产品售后服务。

4、建立供货资料档案,主动接受农机(业)、财政部门的检查。

四、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部门及个人责任追究

(一)对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群众意见大,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在全区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暂缓执行补贴工作。

(二)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违规操作的责任人,建议调离本岗位,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三)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存在行贿、受贿、索贿、套取国家资金的个人,建议相关组织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视其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农机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的责任追究

农机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省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的配置供货,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存在批量质量事故处理不当的;

3、供货和售后服务不及时,严重影响购机者正常作业的;

4、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六、对购机户的责任追究

购机者联合农机经销企业以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予以追回,并取消其三年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