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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07-03-21

陕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2007年3月21日修订陕财办农[2007]3号文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

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规范中、省农

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

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共同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市、

县级财政部门和农机部门具体组织落实。各级财政和农机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

强协调,密切配合。

    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补贴资

金,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市、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与农

机部门联合进行项目的申报,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对辖区内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

督检查。

    省级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包

括编制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招标(选型)确定补贴机具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

目录》、制定购机程序、进行产品质量监督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市级农机管理

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实施项目的管理监督,包括机具补贴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协

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资金补贴程序,机具品种、价格、质量及服务方面的事

宜;县级农机部门负责按照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组织开展

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项目的实施工作,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资

金补贴程序,机具品种、价格、质量及服务方面的问题和进行补贴机具的后续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

 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

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对象名单,并在县域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

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农

副产品加工)的农机合作服务组织。

    第五条  补贴资金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的标准进行补贴;对

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及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关键农机化技术措施,必要时新机具推广最高可按其价格的50%予以补贴,单台补贴标准不超过5万元。具体补贴

标准根据年度补贴机具种类确定。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

护的要求,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鉴定,列入中、省《国家支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目录》。重点补贴:

    (一)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主要粮食作物田作业机具,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排灌、收获和

秸秆还田等机具;

    ()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机械。

    年度补贴机具的种类按省农机局通过公开招标(选型)确定的年度《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执行。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根据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预算安排,结合中、省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由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农机化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的种类、补贴资金的额度及工作要求。

18一

    

第八条  市、县农机、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农机化发展实际和重点发展方向,

按照《项目指南》要求,组织编报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项目申报计划》,

内容包括:实施区域基本情况、申请补贴资金额度、补贴机具种类、规格、数量、

工作进度安排等,于每年2月底前,逐级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

    第九条  省财政厅、  省农机局根据中央补贴资金和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省

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市上报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

贴资金项目申报计划》,结合以前年度市、县补贴专项实施考核结果,组织编制年

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实施县名单、资金规模、补贴机具种

类、工作进度安排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审核批复。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批复和本办法的规定,下达

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组织市、县财政、农机管理部门实施。

    经批复下达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将

中、省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省农机局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与机具采购

    第十二条  年度补贴机具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

案》的规定,由省农机局委托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型)方式,形成《陕西

省年度其它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与农业部《通用类机具补贴目录》合

并编制成《陕西省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报农业部备案确认后,在全

省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省、市和实施县农机部门通过媒体及公告等形式,在辖区内向社会

公布年度补贴专项资金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补贴机具数量、补贴资金标准、

优先补贴条件、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四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农场职工)购买补贴机具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

(协议)表(格式见附件1)。

    农机合作服务组织购买补贴机具时,须持有效法人证件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协议)表。

    县级农机部门根据《陕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规定的优先补

贴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购机型号和数量,经公示无异议后,

汇总上报市级农机部门,市级农机部门审核后(上报函格式见附件2)报省农机局,

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省农机局根据审查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签订供货意向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六条  县级农机部门负责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购机。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申请(协议)表,购机者向供货方交纳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动力机械坚持一机一票的原则出具发票:其它机具可视实际情况,以县为单位统一出具发票(附购机者名单),并由企业负责向购机户出具签章复印件。

第十七条  供货方凭购机补贴申请(协议)、供货通知单和发票存根定期向省

农机局提出结算申请。

省农机局核实无误后,与供货方直接进行补贴资金结算。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

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

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组织不力、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有严重工作失误和违纪行为的,除如数扣除补贴资金外,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其补贴专项的立项资格。

第二十条  《陕西省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公布的中标价为项目实

施期内产品销售的最高限价,经核实企业低于中标价销售的,补贴资金按最低实际

销售价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  县级农机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

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机具补贴档案的内容包括: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机具(申请)汇总表、购机补贴申请(协议)表、发票复印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省、市农机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和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三条  供货方必须具备省农机局“陕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货企业准入条件”规定资格,自觉接受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与合同要求保证补贴机具质量和供货时间、认真及时地进行产品“三包服务”,确保农民受益。

    产品销售达到一定规模时,供货商应负责进行县级农机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省、市农机部门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和农机产品质量投诉

监督电话,开展政策咨询、投诉受理、纠纷协调;县级设立农机购置补贴热线电话,

负责政策咨询、投诉受理,进行纠纷协调处理等具体工作。项目县农机部门要聘请

2名质量监督信息员,负责收集、反馈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使用情况和效益分

析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机部门要引导农民购置配套机具,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

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使用补贴机具开展社会化服务,进行农机技术和组织制

度创新,提高机具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应服从农机部门抢险救灾的统一调集。原

则上二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需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级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当年10月底,将补贴资金使

用情况和项目总结等上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农机局会同省财政厅于11月底

前,将农机补贴实施工作总结、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财政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05]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