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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7-02-20
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支农惠农政策,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完善购机补贴机制并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职责,严明工作纪律,根据省市农机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区购机补贴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责任实施 责任制实施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追究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部门及个人责任追究 1、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群众意见大,存在严重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 2、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违规操作的责任人,建议调离本岗位,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3、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存在行贿、受贿、索贿、套取国家资金的个人,建议相关组织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视其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生产企业及经销商的责任追究 生产企业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完善产品信息、上传发票、人机合影、铭牌图片、填写最终销售价格,完善经销信息,并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可故意占用资金,在规定时间内督促购机者办理相关补贴手续。 农机生产企业对相应经销企业负有监管、培训等职责,应督促经销企业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授权标识,明示产品的价格和配置信息,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并建议取消其所有产品在本区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的配置供货,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供货和售后服务不及时,严重影响购机者正常作业的; 3、不履行价格承诺,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强迫或引诱农民购买配件经制止拒不改正; 4、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通过不正当手段促销,引导农民购机的; 5、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6、不按规定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的。 第四条 购机户的责任追究 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以及以非法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且5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