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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征集2021-2023年度陕西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的通知
来源: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1-10-29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征集2021-2023年度陕西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的通知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省农垦集团:

    为进一步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支持促进农机产品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和《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1〕43号)有关要求,现就征集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各市(区)推荐报送拟参与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农机新产品(包括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应当围绕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3+X”特色产业发展急需机具以及高端、智能、复式、绿色、节能的自主创新农机产品,且农业机械属性明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属农业生产急需、农民急用产品,其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等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型农机产品。先进性方面,至少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安全性方面,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适用性方面,应当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二)成套设施装备。先进性方面,成套设施装备或其主要设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适用性方面,在本省有一定的实地应用数量;合规性方面,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且不得包括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

    二、报送材料

    (一)新型农机产品。申报材料包括:

    1.新增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二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型号、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申报表(新型农机产品)(附件1)。

    (二)成套设施装备。申报材料包括:

    1.新增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是否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加快畜牧业、设施种植、水产养殖等文件要求,是否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二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申报表(成套设施装备)(附件2)。

    (三)相关企业产品材料。包括:企业简介,产品介绍,产品先进性、安全性、适用性等相关材料及说明。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征求意见。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广泛征求当地财政部门、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和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等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经营组织意见,并充分与种植业、畜牧、渔业等行业部门沟通,自下而上摸清需求,提出本地上报意见建议。

    (二)严格把关审核。各市(区)要坚持政策目标导向、绿色生态导向和可持续发展导向,突出补短板、强弱项的发展要求,结合主导产业发展、区域农业生产需要,统筹考虑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等多种因素,逐项评估研究,切实排除假冒伪劣产品;要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做到全程留痕。

    (三)注重标准衔接。为提升工作的规范性,各市(区)推荐的新产品名称原则上要与《农业机械分类》(NY/T1640-2021)品目名称一致。同时,新产品的生产企业原则上应有2家以上,形成一定的竞争格局。

    (四)及时报送反馈。请各市(区)将相关材料于11月15日前报送至省农机化中心。报送材料请将电子版及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材料内容须完整且符合要求,否则视为无效推荐。

     

    附件:1.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申报表(新型农机产品)

    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申报表(成套设施装备)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联系人:徐攀,029-82655593,305339183@qq.com)

    附件.docx